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廖乐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7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刑更744号
  • 案件名称

    廖乐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廖乐
  • 案件缘由

    聚众斗殴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刑更744号罪犯廖乐,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二监区服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湘068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于2021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经对提出假释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廖乐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12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审核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罪犯认罪服法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廖乐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廖乐在执行期间的改造情况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廖乐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且武穴市司法局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假释期间依法施行社区矫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劲峰审 判 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李岳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甘 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