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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阀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14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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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14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阀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阀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陈奕掌;陈金凤;天津市阀通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1422号之一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申请人:阀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华实道80号。法定代表人:陈奕掌。被申请人:陈奕掌,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陈金凤,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天津市阀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4号楼-1-102A。法定代表人:陈奕掌。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阀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陈奕掌、陈金凤、天津市阀通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津0319民初11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阀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陈奕掌、陈金凤、天津市阀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878,408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阀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陈奕掌、陈金凤、天津市阀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878,408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和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紫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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