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铭、苏小军等苏文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3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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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372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铭、苏小军等苏文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李铭;苏小军;苏文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铭,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苏小军,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苏文虎,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李铭与被执行人苏小军、苏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铭与被执行人苏小军、苏文虎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铭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37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习知审判员 刘春雷审判员 盛庆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海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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