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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铭、苏小军等苏文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3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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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37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铭、苏小军等苏文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李铭;苏小军;苏文虎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铭,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苏小军,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苏文虎,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李铭与被执行人苏小军、苏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铭与被执行人苏小军、苏文虎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铭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37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习知审判员    刘春雷审判员    盛庆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海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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