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玲、王世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7执17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执1748号案件名称
王桂玲、王世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桂玲;王世秋;陈同菊;王洁;王家慧;王家睿;王家俊;王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7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玲,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兰山区安东卫街道办事处汾水村12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秋,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陈同菊,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王洁,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王家慧,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王家睿,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王家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王波,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王家俊、王家睿、王家慧、王洁、陈同菊、王世秋、王桂玲与被执行人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苏0707民初5191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文书:被告王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修浩(已去世)支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律后果。2.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3.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投保保单剩余价值不大,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年限较长无处理价值,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到被执行人住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因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投保保单剩余价值不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年限较长无处理价值,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怀胜审 判 员 杨 杰审 判 员 陈 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臧浩羽书 记 员 韩培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李文玲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774号 下一篇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训全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46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