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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宝国、金鑫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04执保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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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538号
  • 案件名称

    关宝国、金鑫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关宝国;金鑫;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吉林鑫兆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04执保1538号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关宝国、金鑫、吉林鑫兆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的(2021)吉0204执保1538号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关宝国、金鑫、吉林鑫兆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总对总”查询,未查询到可冻结资金,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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