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宝国、金鑫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04执保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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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538号案件名称
关宝国、金鑫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关宝国;金鑫;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吉林鑫兆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04执保1538号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关宝国、金鑫、吉林鑫兆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执行的(2021)吉0204执保1538号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关宝国、金鑫、吉林鑫兆稻米种植专业合作社、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总对总”查询,未查询到可冻结资金,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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