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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云、吴能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22民初3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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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民初3269号
  • 案件名称

    王成云、吴能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成云;吴能献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22民初3269号 原告:王成云,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吴能献,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王成云与被告吴能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成云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诉请1为: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吴能献曾向原告王成云购买板皮,2020年6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板皮款17000元,并由被告吴能献出具欠条一份。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吴能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成云货款1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吴能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吴能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王爱贵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叶冰清 代书记员王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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