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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波与孙树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925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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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925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彭波与孙树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彭波;孙树人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251号之二原告:彭波,男,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萍,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树人,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相俊,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原告彭波与被告孙树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彭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孙树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彭波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8元、财产保全费2,345元,由彭波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高霄雷法官助理 李润青书 记 员 万冯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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