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西安顺泽置业有限公司、杨海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54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5428号
  • 案件名称

    西安顺泽置业有限公司、杨海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西安顺泽置业有限公司;杨海荣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5428号申请人:杨海荣,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被申请人:西安顺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林红毛。申请人杨海荣与被申请人西安顺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申请人杨海荣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顺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杨海荣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海荣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顺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1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兴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雪珊  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