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6执5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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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06执542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雷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6执542号之一移送部门: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雷,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执行张雷罚金一案中,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06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5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张雷退赔被害人申振宇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被申请人张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春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雷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雷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至今未履行义务。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管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公积金信息。1、经查,被执行人张雷名下有银行存款537.5元,已划拨至本院并已转入罚没款专用账户。2、经查,被执行人张雷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已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车牌号为豫E×××××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经反馈,未查询到车辆机动车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张雷名下无房产。4、经查,被执行人张雷名下无公积金。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雷发布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雷负有继续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及向本院履行罚金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牛晓燕书 记 员 李 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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