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万、贺剩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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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67号案件名称
易万、贺剩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易万;贺剩;何小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67号申请人:易万,男。被申请人:贺剩,男。被申请人:何小丽,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易万与被申请人贺剩、何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易万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13万元或等值于1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易万已经购买了保险金额人民币13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易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贺剩、何小丽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仁东代理书记员 李舒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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