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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申旺、周齐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4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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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036号
  • 案件名称

    沈申旺、周齐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沈申旺;周齐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03民初4036号 原告:沈申旺,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秀娟,台州市黄岩区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齐波,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九龙街(西)20、22号及24、26号二楼。 负责人:丁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峰,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申旺与被告周齐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周齐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132296.88元;2、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理赔;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申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秀娟,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齐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9年7月21日23时00分许,周齐波驾驶×××号小型轿车途经黄岩柔桥前巷万州面馆对出路段处自北向西右转弯时未确保横向间距,与行人沈申旺发生刮擦,造成沈申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周齐波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沈申旺无责任。 三、受害人伤情: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3天。2021年5月13日,经台州市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沈申旺于2019年7月21日因交通事故致右足第1趾骨骨折,评定其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以上期限均包括住院时间在内)。 四、保险合同情况:×××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五、医疗费:原告起诉主张91088.88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有异议,认为金额对的,但伙食费552.30元应予剔除,非医保22772.88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不予赔付。本院认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以原告医疗支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付保险金,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原告医疗费的总额为90427元,其中伙食费632.30元系重复计算,应予剔除。经审核,原告合理的医疗费为89794.70元。 六、其他医疗辅助费:原告起诉主张618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有异议,认为未有医嘱,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主要包括静脉曲张袜、拐杖、大便盆及接尿器,结合原告的伤情及治疗的需要,费用基本合理,应予支持。 七、误工费:原告起诉主张23640元(197元/天×120天)。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有异议,认可误工期120天,但认为标准应按166元/天计算。本院认为,原告误工时间有司法鉴定意见为凭,合法有效,应予确认。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当地司法实践,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依法确定为19920元(166元/天×120天)。 八、护理费:原告起诉主张11820元(197元/天×60天)。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有异议,认可护理天数60天,但认为住院期间按166元/天,出院后按83元/天。本院认为,原告护理时间有司法鉴定意见为凭,合法有效,应予确认。结合原告的伤情、治疗与恢复情况及当地司法实践,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依法确定为6889元(166元/天×23天+83元/天×37天)。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起诉主张690元(30元/天×23天)。 十、营养费:原告起诉主张1800元(30元/天×60天)。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有异议,认为未有伤残,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营养时间有司法鉴定意见为凭,合法有效,应予确认。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当地司法实践,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依法予以确认。 十一、交通费:原告起诉主张17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有异议,认可500元。本院认为,结合原告就医的时间、地点、次数及当地司法实践,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酌情确定为700元。 十二、鉴定费:原告起诉主张7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有异议,认为不应赔付。本院认为,鉴定费系原告为查明其损害程度支付的必要费用。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用依法予以确认。 十三、住宿费:原告起诉主张24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有异议,认为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住宿费的开票日期为2020年3月26日,但原告住院治疗的时间为2019年9月到10月,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笔费用实际产生于杭州住院治疗期间,故该项费用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第五项至第十三项合计121111.7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即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8209元。原告交强险外的损失82902.70元,结合事故各方过错程度,全部由被告周齐波赔偿,该款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直接理赔。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沈申旺因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8209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82902.70元,共121111.70元。 二、驳回原告沈申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元,依法减半收取530.50元,由原告沈申旺负担44.50元,被告周齐波负担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翀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章骞 代书记员解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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