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103财保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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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3财保1345号案件名称
临沂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临沂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3财保1345号申请人:临沂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北京东路张斜坊村工业园内工业路35号。法定代表人:闫中国,总经理。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67号法定代表人:王剑,总经理。申请人临沂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燕山支行3700××××4700账户存款62万元。案外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燕山支行3700××××4700账户存款62万元。案件申请费3620元,由申请人临沂奥丰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来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子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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