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许鹏、陈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1078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1078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许鹏、陈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许鹏;陈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0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鹏,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陈晨,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鹏与被执行人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21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晨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1年8月30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陈晨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1年9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当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富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肖 冶书 记 员 展雪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