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国俊、越西县西山煤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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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746号案件名称
何国俊、越西县西山煤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越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何国俊;越西县西山煤矿;甘元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746号原告:何国俊,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越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勤,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越西县西山煤矿,住所地:越西县西山乡。法定代表人:甘元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元明,男,汉族,1957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何国俊与被告越西县西山煤矿、甘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国俊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宋 燕人民陪审员 赵倩梅人民陪审员 沈文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稼煜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746号原告:何国俊,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越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勤,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越西县西山煤矿,住所地:越西县西山乡。法定代表人:甘元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元明,男,汉族,1957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何国俊与被告越西县西山煤矿、甘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国俊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宋 燕人民陪审员 赵倩梅人民陪审员 沈文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稼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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