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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俊、越西县西山煤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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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746号
  • 案件名称

    何国俊、越西县西山煤矿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越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何国俊;越西县西山煤矿;甘元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746号原告:何国俊,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越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勤,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越西县西山煤矿,住所地:越西县西山乡。法定代表人:甘元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元明,男,汉族,1957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何国俊与被告越西县西山煤矿、甘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国俊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宋 燕人民陪审员  赵倩梅人民陪审员  沈文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稼煜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746号原告:何国俊,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越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勤,四川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越西县西山煤矿,住所地:越西县西山乡。法定代表人:甘元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元明,男,汉族,1957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何国俊与被告越西县西山煤矿、甘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国俊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宋 燕人民陪审员  赵倩梅人民陪审员  沈文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稼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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