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元太、于伟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3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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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3121号案件名称
代元太、于伟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代元太;于伟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3121号被执行人:代元太,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于伟贞,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关于被执行人代元太、于伟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冀0983民初3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案件受理费525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代元太、于伟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9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代元太、于伟贞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车辆信息。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代元太、于伟贞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四、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市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代元太、于伟贞无住房公积金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代元太、于伟贞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六、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在被执行人住址询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送达被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立案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振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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