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媛媛、西宁城西区凯木街舞工作室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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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689号案件名称
刘媛媛、西宁城西区凯木街舞工作室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媛媛;西宁城西区凯木街舞工作室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689号原告:刘媛媛,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1992年5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西宁城西区凯木街舞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BJCPQQ×××,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黄金口岸9楼2号。 经营者:宋凯,系该工作室主要负责人。 原告刘媛媛与被告西宁城西区凯木街舞工作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因被告西宁城西区凯木街舞工作室已向原告刘媛媛退还学费5200元,故原告刘媛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媛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媛媛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媛媛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米佳怡书记员 郑小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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