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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媛媛、西宁城西区凯木街舞工作室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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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689号
  • 案件名称

    刘媛媛、西宁城西区凯木街舞工作室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媛媛;西宁城西区凯木街舞工作室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689号原告:刘媛媛,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1992年5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西宁城西区凯木街舞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BJCPQQ×××,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黄金口岸9楼2号。        经营者:宋凯,系该工作室主要负责人。        原告刘媛媛与被告西宁城西区凯木街舞工作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因被告西宁城西区凯木街舞工作室已向原告刘媛媛退还学费5200元,故原告刘媛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媛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媛媛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媛媛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米佳怡书记员    郑小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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