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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路与郭建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4民初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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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民初1771号
  • 案件名称

    陈海路与郭建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海路;郭建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4民初1771号原告:陈海路,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被告:郭建生,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原告陈海路与被告郭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海路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以被告郭建生承诺在农历2021年春节前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建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路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郭建生的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陈海路承担。审 判 员  邓洋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静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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