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20民初516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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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20民初5168号之三案件名称
上海合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合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20民初5168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庄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同,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合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贵丽,执行董事。第三人: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工业园区工业二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彭国敏,总经理。上海合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5168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5,043,532.5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经生效裁判,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合舜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给付义务,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解除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冻结存款5,043,532.5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珣书记员 杨丹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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