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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烨、穆颖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5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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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5747号
  • 案件名称

    王烨、穆颖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烨;穆颖杰;张东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5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烨,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颖杰,男,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审第三人:张东东,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上诉人王烨因与被上诉人穆颖杰、原审第三人张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烨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兆祥审判员  富建文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美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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