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烨、穆颖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5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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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终5747号案件名称
王烨、穆颖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烨;穆颖杰;张东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终5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烨,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颖杰,男,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审第三人:张东东,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上诉人王烨因与被上诉人穆颖杰、原审第三人张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烨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兆祥审判员 富建文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美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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