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漳、寇君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恢6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恢604号案件名称
孙明漳、寇君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孙明漳;寇君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恢604号申请执行人:孙明漳,男,193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寇君州,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孙明漳与被执行人寇君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南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明漳于200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寇君洲给付申请人孙明漳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3570元、其他费用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8月7日、9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公积金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不动产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2021年9月17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7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案执行标的5367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367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晴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群刚塑胶五金(泰州)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19)苏1291民破1-6号 下一篇 孙永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302执7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