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鹿某、王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1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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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1400号案件名称
刘某与鹿某、王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某;鹿某;王某;郑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鹿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郑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鹿某、王某、郑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85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台军妮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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