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文龙、马德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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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8执595号案件名称
贺文龙、马德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贺文龙;马德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595号申请执行人:贺文龙,男,1978年3月6日出生,住和静县。 被执行人:马德成,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和硕县。 申请执行人贺文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德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贺文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贺文龙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马德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依尔塔审判员 旦·达娃审判员 乌托拉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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