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祥、吴筱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23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2325号案件名称
张国祥、吴筱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国祥;吴筱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232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祥,男,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吴筱兰,女,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祥与被执行人吴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国祥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2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永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董南希书记员 胡京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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