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念、湖北吉兴天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3执78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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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执780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念、湖北吉兴天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念;湖北吉兴天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3执7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念,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胜勇,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俊成,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吉兴天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YHHTX1。住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61号古田艺术品商城1、2栋2号楼单元6层(19)商号。法定代表人:张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蔡甸区,该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3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吉兴天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38×××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代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麻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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