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静、北京会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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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1160号案件名称
赵文静、北京会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文静;北京会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赵文静被执行人:北京会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1号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1275-2。法定代表人:佟会青,职位: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文静与被执行人北京会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20)冀0826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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