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丽、李孝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抗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抗6号案件名称
和丽、李孝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和丽;李孝志;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抗6号抗诉机关: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和丽,女,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原审被告:李孝志,男,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原审原告和丽诉原审被告李孝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7年1月11日做出(2017)辽0304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为虚假诉讼案件,以鞍检民监[2021]2103000006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建新审 判 员 刘晓强审 判 员 徐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智旭升书 记 员 孙 妮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新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6刑更609号 下一篇 蔡培清、泰兴市维荣时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83执恢9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