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瓦卓玛、旺久卓玛等贡觉欧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2民初2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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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102民初2832号案件名称
达瓦卓玛、旺久卓玛等贡觉欧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拉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达瓦卓玛;旺久卓玛;贡觉欧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02民初2832号原告:达瓦卓玛,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藏族,拉萨市城市区人,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旺久卓玛,女,1990年9月7日出生,藏族,西藏堆龙德庆县人,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贡觉欧珠,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藏族,拉萨市城关区人,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达瓦卓玛、旺久卓玛与被告贡觉欧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达瓦卓玛、旺久卓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瓦卓玛、旺久卓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索朗德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次白书记员 旦增曲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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