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勇、庄河市蓉花山镇人民政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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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431号案件名称
李振勇、庄河市蓉花山镇人民政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振勇;庄河市蓉花山镇人民政府;白洪江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勇,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庄河市明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河市蓉花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庄河市蓉花山镇蓉花山村。法定代表人:娄道平,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洪江,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住庄河市。上诉人李振勇因与被上诉人庄河市蓉花山镇人民政府、白洪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庄河市蓉花山镇人民政府委派被上诉人白洪江联系上诉人李振勇切割案涉水管,切割水管时上诉人李振勇将右手割伤。上诉人李振勇在此过程中是向被上诉人庄河市蓉花山镇人民政府提供切割劳务,按照被上诉人庄河市蓉花山镇人民政府指示进行操作,故本案不符合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相对独立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特定工作成果等特征,上诉人李振勇与被上诉人庄河市蓉花山镇人民政府之间应属雇佣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属承揽关系不当。一审法院应审查上诉人李振勇主张各项损失的合理性、李振勇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查明本案基本事实,据实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3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庄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振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金 艳审判员 司玉峰审判员 于长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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