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华芳、魏德彬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4执32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执3296号案件名称
何华芳、魏德彬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何华芳;魏德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4执3296号申请执行人何华芳,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魏德彬,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何华芳申请执行魏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5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德彬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华芳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魏德彬名下车牌号为川A6××××号的汽车,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5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孟铭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启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美茹、常文阳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03执1495号 下一篇 长沙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21执3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