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华环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20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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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20453号案件名称
浦华环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浦华环保有限公司;北京华纳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20453号申请执行人:浦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科技大厦C座27层A03。法定代表人:李星文。被执行人:北京华纳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29号院1号楼6层717。法定代表人:王中一。本院在执行浦华环保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华纳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华纳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银行、车辆、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岩审判员 庞 松审判员 韩毅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杉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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