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1民初3442号原告:范世勤,女,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能朝,四川朝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星宇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泸县福集镇龙脑大道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0500771669335T。法定代表人:张世能。破产管理人:四川荣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660456994T。法定代表人:谭孝慈,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武玉,女,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系泸州荣鑫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职工。本院受理原告范世勤与被告泸州市星宇职业技术学校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范世勤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利平人民陪审员 姜永兴人民陪审员 刘书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蒋英静书 记 员 李 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