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旭、王金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1002执异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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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02执异26号案件名称
赵东旭、王金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廊坊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东旭;王金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02执异2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赵东旭,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申请执行人:王金萍,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本院在执行赵东旭与王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赵东旭名下账号为62×××73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申请冻结金额为6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11302.28元。异议人赵东旭于2021年9月9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东旭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正在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行中,贵院查封冻结了异议人账号为62×××73的银行账户,因该银行账户系为购买廊坊市安次区房屋设立的还贷账户,且还贷的资金来源为案外人陈稳稳,即该账户属于专款专用于偿还房屋贷款,且还贷资金来源为案外人陈稳稳,即该账户资金并非异议人所有。另经案外人赵培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华夏第九园兰亭11-2-402房屋归赵培珺所有,并排除申请执行人王金萍对该房屋的执行。综上,异议人认为,案外人赵培瑭系上述房屋真实权利人,且房屋贷款均由案外人陈稳稳进行偿还至今,贵院将上述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账户查封行为,不仅不合情理亦不合法。综上,异议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4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异议,望贵院终止对上述银行账户执行措施。异议人为证明上述异议,向本院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八张。本院查明,赵东旭与王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1002执6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赵东旭名下账号为62×××73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21年9月9日,异议人赵东旭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货币作为种类物,占有即所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应认定为其本人所有,被执行人赵东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作出(2021)冀1002执69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且对涉案账号的冻结也未超期限标的,被执行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对抗本院的执行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东旭的执行异议请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邓慧芳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莹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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