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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琴、郑志斌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25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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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25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玉琴、郑志斌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玉琴;郑志斌;林圆圆;李重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2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玉琴,女,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十里铺鑫旺门城体验馆。申请执行人:郑志斌,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十里铺鑫旺门城体验馆。被执行人:林圆圆,女,住江苏省连云港新浦区解放东路253-40号。被执行人:李重,男,住河南省民权县。陈玉琴、郑志斌与林圆圆、李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经查,本院已于2021年7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李重名下浙GX××××机动车,因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另冻结到李重25970元,本院扣除执行费1435元后,剩余案款向申请人兑付。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刘永峰审 判 员 高 旭审 判 员 刘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蒋镇轩书 记 员 田 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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