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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忠良、邱林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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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254号
  • 案件名称

    毛忠良、邱林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毛忠良;邱林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毛忠良,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邱林林,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忠良与被执行人邱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382执1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玉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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