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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吉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4民初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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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824民初1241号
  • 案件名称

    张某、吉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某;吉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4民初1241号原告:张某,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吉某,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玉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跃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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