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吉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4民初12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824民初1241号案件名称
张某、吉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某;吉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4民初1241号原告:张某,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吉某,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玉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跃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鲍廷秀、王广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29民初5068号 下一篇 杨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