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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依强、邱美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6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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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6125号
  • 案件名称

    陈依强、邱美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依强;邱美生;于子坐;于坤;叶长达;姚仲细;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6125号原告:陈依强,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邱美生,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于子坐,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于坤,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叶长达,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姚仲细,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城郊街道罗宦社区(东方现代城南苑二区)6栋401室。法定代表人:肖湘。被告:湖南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白马桥街道仁福社区三水厂南侧(爱琴湾)1栋101号。法定代表人:林灿禄。原告陈依强、邱美生与被告于子坐、于坤、叶长达、姚仲细、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依强、邱美生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依强、邱美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依强、邱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依强、邱美生负担。审判员  张伟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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