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依强、邱美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6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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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6125号案件名称
陈依强、邱美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依强;邱美生;于子坐;于坤;叶长达;姚仲细;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6125号原告:陈依强,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邱美生,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于子坐,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于坤,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叶长达,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姚仲细,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城郊街道罗宦社区(东方现代城南苑二区)6栋401室。法定代表人:肖湘。被告:湖南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白马桥街道仁福社区三水厂南侧(爱琴湾)1栋101号。法定代表人:林灿禄。原告陈依强、邱美生与被告于子坐、于坤、叶长达、姚仲细、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依强、邱美生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依强、邱美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依强、邱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依强、邱美生负担。审判员 张伟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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