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亮亮、刘晓兵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9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947号
  • 案件名称

    宋亮亮、刘晓兵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宋亮亮;刘晓兵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947号申请执行人:宋亮亮,女,1981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刘晓兵,男,1990年7月12日生,汉族,大学本科,预备党员,被捕前住连山区。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2020)辽1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新与被执行人刘晓兵退赔纠纷一案,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4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宋亮亮与被执行人刘晓兵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亮亮发现被执行人刘晓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立春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苏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