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洞口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民终1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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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民终1985号案件名称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洞口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洞口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民终1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浦江东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芹,江苏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洞口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文昌街道龙山街86号。法定代表人:甘中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晖,湖南湘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洞口县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5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可能影响本案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20)湘0525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文彬审 判 员 刘新军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莉娟书 记 员 刘 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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