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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本根、张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1民初7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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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民初7199号
  • 案件名称

    姚本根、张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姚本根;张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7199号原告:姚本根,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告:张进,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原告姚本根与被告张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姚本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本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金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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