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本根、张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1民初7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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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民初7199号案件名称
姚本根、张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姚本根;张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7199号原告:姚本根,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告:张进,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原告姚本根与被告张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姚本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本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金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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