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邓彬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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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037号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邓彬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邓彬;张英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037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4层404号。负责人:杨珠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昌盛,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邓彬,男,1988年1月2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被告:张英,女,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邓彬、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 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懿书 记 员 杨懿(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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