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加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226民初4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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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民初4500号案件名称
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加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加涛;葛娇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26民初4500号 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桃源北路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68279。 法定代表人:陈英,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宁海县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加涛,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葛娇红,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加涛、葛娇红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加涛支付原告代偿款21179.97元及代偿利息(2021年6月2日起以21179.9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加涛支付原告违约金11709.8元;3.判令被告陈加涛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2500元;4.判令被告葛娇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裁定冻结了被告陈加涛、葛娇红财产23679.97元。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加涛、葛娇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陈加涛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21179.97元及代偿利息(自2021年6月2日起以21179.9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加涛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2500元;3.判令被告葛娇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3月15日,被告陈加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海曙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加涛向中国农业银行海曙支行申请购车分期资金58549元,还款期数36期。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被告陈加涛、葛娇红签订《担保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加涛在贷款存续期间出现逾期还款时,应向原告支付银行贷款总额20%的违约金,若原告已为被告代偿银行欠款的,被告还应归还代偿款并支付代偿款利息(从垫付之次日起每日按垫付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原告因催讨、追偿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被告葛娇红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农业银行海曙支行还款,截至2021年4月3日共垫付21179.97元。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代理费25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5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1179.97及利息(以21179.9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陈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2500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257元; 三、被告葛娇红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陈加涛、葛娇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加涛、葛娇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审判员吴菓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林霞虹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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