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国华、刘爱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2执7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68号案件名称
樊国华、刘爱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樊国华;刘爱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樊国华,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爱阳,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樊国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刘爱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偿还借款5000元,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樊国华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爱阳主动将借款交至法院。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爱阳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刘爱阳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 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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