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付敏、赵利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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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061号案件名称
侯付敏、赵利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侯付敏;赵利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侯付敏。被执行人:赵利兵。申请执行人侯付敏与被执行人赵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侯付敏与被执行人赵利兵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本院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胡 芳审 判 员 肖知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萍萍书 记 员 曹 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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