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丑、慕宝宝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45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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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452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国丑、慕宝宝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张国丑;慕宝宝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4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国丑,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执行人:慕宝宝,男,1988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本院在执行张国丑与慕宝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0)新4322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幕宝宝需向申请执行人张国丑支付案款20000元,诉讼费15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幕宝宝未履行法定义务。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6月15日、9月22日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就八个协助查询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该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表中没有发现房产、存款、股权、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号车辆我院已依法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分。 二、2021年8月30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房产状况,反馈信息为没有房产和公积金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张国丑进行了终本约谈,2021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慕宝宝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张国丑申请将被执行人慕宝宝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将被执行人慕宝宝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通过上述查控和调查,被执行人慕宝宝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国丑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哈那提别 阿美审判员 毛肯 哈布德力审判员 杰克森 阿迪力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轩玉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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