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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龙潭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王振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3执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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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执832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潭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王振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王振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3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张晓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振,男,1990月10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王振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吉0203行审37号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996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法院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不动产调查,当下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存款及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号为吉BAS225、吉B21PM1号的车籍。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904.79元(现已发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王立民审 判 员  苏向彬审 判 员  朱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迟久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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