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荣新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5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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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5266号案件名称
于荣新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于荣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港国际中心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52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港国际中心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于荣新,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港国际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于荣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7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和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汽车一辆后未找到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7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保杰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李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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