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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杰、罗兴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7101民初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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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7101民初1599号
  • 案件名称

    刘新杰、罗兴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新杰;罗兴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7101民初1599号原告:刘新杰,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罗兴祥,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刘新杰与被告罗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新杰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新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新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7.50元,减半收取993.75元(原告刘新杰已预交),因原告刘新杰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其应负担25元,剩余968.75元退回原告刘新杰。    审判员    肉孜买买提·买买提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罗明晶书记员    艾丽菲热·艾尔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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