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杰、罗兴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7101民初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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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7101民初1599号案件名称
刘新杰、罗兴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新杰;罗兴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7101民初1599号原告:刘新杰,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罗兴祥,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刘新杰与被告罗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新杰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新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新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7.50元,减半收取993.75元(原告刘新杰已预交),因原告刘新杰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其应负担25元,剩余968.75元退回原告刘新杰。 审判员 肉孜买买提·买买提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罗明晶书记员 艾丽菲热·艾尔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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