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斌斌、欧阳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7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707号
  • 案件名称

    朱斌斌、欧阳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朱斌斌;欧阳礼权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707号申请人朱斌斌,男,汉族,地址彭泽县。被执行人欧阳礼权,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朱斌斌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欧阳礼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本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执行措施,但该车辆并未实际扣押,现无法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依法查找,经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04万元,截至2021年9月21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04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430执7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远   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纯   彬(江西院印)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707号申请人朱斌斌,男,汉族,地址彭泽县。被执行人欧阳礼权,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朱斌斌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法院作出的(2021)赣0430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欧阳礼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本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执行措施,但该车辆并未实际扣押,现无法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依法查找,经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04万元,截至2021年9月21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04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430执7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远   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纯   彬(江西院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