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分良、谢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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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9号案件名称
刘分良、谢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分良;谢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9号申请执行人:刘分良,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谢义,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分良与被执行人谢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刘分良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永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李 纯书记员 吴 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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