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荣生与伍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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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458号案件名称
蒋荣生与伍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蒋荣生;伍和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458号原告:蒋荣生,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伍和莲,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荣生与被告伍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荣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荣生负担。审 判 员 李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玉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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