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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荣生与伍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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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458号
  • 案件名称

    蒋荣生与伍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蒋荣生;伍和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458号原告:蒋荣生,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伍和莲,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荣生与被告伍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荣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荣生负担。审 判 员  李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玉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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